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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单位消化部分煤价上涨因素
《办法》规定了煤热价格联动的具体实施方法,即热力出厂价格与煤炭到场价格实行联动。当供热煤炭到场价格变动超过10%后,相应调整热力出厂价格。煤炭价格上涨时,热源单位、供热单位要努力提高效率,节能降耗,消化10%至30%的煤价上涨因素;煤炭价格下降时,按热源单位、供热单位消化上涨因素的同等比例核减热力出厂价格下调幅度。同时,热力销售价格与热力出厂价格也实行联动。热力销售价格包括生产用热价格和采暖用热价格,热力出厂价格调整后,热力销售价格相应实行联动。居民采暖用热价格上调将依法定程序召开听证会,并对低收入居民采暖采取适当的保障措施。
减少中间环节降低煤炭采购成本
煤热价格联动以不少于一个供热期为联动周期。一个供热期内煤炭价格变动未达到10%的,上涨幅度与下一供热期煤炭价格变动指数累计计算,变动幅度达到10%相应调整热价。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直接与煤炭企业签订长期购销合同购买煤炭,减少中间环节,降低煤炭采购成本。
加大分散小锅炉拆除并网力度
据了解,为保障《办法》的顺利实施,市价格主管部门将会同供热主管部门对哈尔滨市热源生产煤炭价格实行监测。因煤炭价格上涨因素以外的其他供热生产成本上涨,需调整供热价格的,市价格主管部门将会同供热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组织热价调整工作。据悉,煤热价格联动后,市供热主管部门将制定计划,加大现有分散小锅炉的拆除并网力度,降低供热煤耗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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