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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点:电热水器安全标准体系之看法(二)
时间:2007-04-25

    而“水电阻防漏电”电热水器本质上是通过屏蔽接地来防止地线“逆向漏电”的,这种思路本身就不合理。试想如果我们循着这种思路,把所有连接有接地线的Ⅰ类器具的金属外壳,用绝缘材料覆盖后,得到与其相类似的电器器具,这一引申显然会带来许多问题。因此对“水电阻防漏电”电热水器,还是应考虑取消接地,使之归向Ⅱ类电热水器(当然这需要该产品满足Ⅱ类器具“提供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的附加安全措施”)。

    GB4706.12-2006(报批稿)中附录AA的有关问题

    撇开编写等方面的内容,就技术要求而言,《安全标准》也存在着值得商榷之处:首先,在附录AA.7等条款中规定了符合“……接地系统异常时提供应急防护措施的Ⅰ类热水器”应满足的标志和说明要求,但却没有在相关关键条款(如附录AA.2定义等)中说明,什么叫“……接地系统异常时提供应急防护措施的Ⅰ类热水器”,以及这类产品的结构如何。这样,要想判断一台电热水器是否是“……接地系统异常时提供应急防护措施的Ⅰ类热水器”,只有通过附录AA图3给出的试验才能确定,但如果没有其他说明的话,附录AA图3试验中将地线与相线短路的作法,直接与GB4706.1-2005第3.3.9条相冲突,这对Ⅰ类电热水器也是绝对不允许的。事实上,Ⅰ类器具在所有器具类型中防触电保护范围最大,“水电阻防漏电”电热水器实际上就是通过缩小Ⅰ类电热水器的接地保护范围,来实现防地线“逆向漏电”的。

    其次,附录AA.22.7对接地异常的报警措施是否也应适用于所有Ⅰ类电热水器?如果是就应在标准中正文中体现出来,但是实际上该条内容也有不妥之处。

    另外,该条中的“适当试验”也似不妥,最好改为具体的试验描述,指明试验内容、试验方法和参数值。按照该方案所示,一旦零线开路,相线电压将通过变压器初级绕组加到地线上,这是绝对不允许的。如果在标准中不明确给出试验方法、参数值或规范地线报警装置规定,除了会影响接地安全外,还会催生出一些仅仅是“测出”地线带电,而不能保证事故供电电路在漏电流低于20mA以下时被切断的所谓“智能防电墙”方案。这类方案实际是没有意义的,因为按一般人的反应速度,听到报警时多数触电险情已经无法避免了。

    此外,标准还应该考虑到卫生与环保要求。“水电阻防漏电”电热水器中作为进出水口绝缘防护用的塑料管,由于始终处于75℃以上高温与常温交替变化的水中,因此所使用的塑料必须是耐高温的特种工程塑料,最起码也得使用改性热塑性树脂材料。因此,在标准的制定或修订中,不仅应给出卫生方面的要求,如不得使用回料或含有对水源和人体有害物质等,更应考虑是否采用更环保更合理的方案,毕竟相对于防地线“逆向漏电”,塑料的环境污染、降解和回收等环保工作难度更大,影响更长久。

    《安全标准》应考虑对消费者的影响

    附录AA的出现,标志着“水电阻防漏电”电热水器与一般Ⅰ类电热水器的共存是合理的,而2007年5月1日要实施的《安装规范》则明确要求只有“建筑物接地符合要求时,才能安装电热水器”。这里存在一个明显的矛盾:既然电热水器的安装前提是“接地符合标准要求”,“水电阻防漏电”电热水器的存在又有多大必要呢?其实,笔者一直对“水电阻防漏电”电热水器的“假想用电环境不安全”的设计前提不太认同,如果把Ⅰ类电热水器的接地看作是房子的承载主梁,假想接地不可靠却又必须在接地基础上实施其他防护,就像是坐在一座危楼里讨论“是戴安全帽好,还是需要配置钢盔”一样;如果“假想”是必然的,惟一合理的做法是搬出危楼,即采用其他安全措施。


* 本信息来源于网上,真实性未经证实,仅供您参考!
摘自:中国地暖产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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