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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刘生敏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由此可见,集中供暖、供热单位收取业主和使用人的消费费用中应该包括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集中供暖、供热的单位应该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至于相关设施设备的更新改造费用,则需要根据设施设备的产权性质来确定。集中供暖、供热、净水等设施设备一般属于经营单位所有,并由经营单位或者其授权的物业管理企业经营,所以集中供暖、供热、净水系统等设施设备的更新改造也应该由相关单位承担。值得说明的是,上述设施设备的经营单位在收回投资成本和回报后是可能终止提供服务的,所以业主与建设单位签定购房合同时应该对上述由专门单位经营的项目、收费标准和经营期限,以及有关设施设备的产权及更新改造费用分摊作出约定。从根本上讲,集中供暖、供热、净水系统的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更新改造费用由谁承担主要根据经营单位收取的消费费用中是否包括了这些费用,有关经营单位在收费标准的测算中,应该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收费标准应该包括上述维修养护费用以及设施设备的折旧费用。同时,有关主管部门应该尽快出台相关法规,对企业经营集中供暖、供热、净水等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费用作出规定,以减少业主和经营单位以及物业管理企业的纠纷。
收费标准影响实施效果
集中制冷供热的单价究竟如何来制定,这也是众多此类小区矛盾的焦点。从本质上来看,水费、电费都有政府相关部门来进行规定,但是集中供暖、供热、净水在一些地方比如上海并没有统一的收费标准,这也造成了最终由物业管理公司来说了算的情况,由此也引发了许多深层次的问题。
就像目前的集中式太阳能热水系统技术上也还存在一些有待改进之处,比如每天早上水温不足时,系统会自动启动电加热,而实际上用户此时对热水需求不大,完全可以等到太阳出来以后用太阳能来加热,目前的系统还没这么“聪明”,因此加大了电能的消耗。此外,部分系统管线设计不合理,导致没用热水时水表有时也会空转,加大了收费问题上的矛盾。
我们时常能看到这样的景象,一方面不少业主觉得制冷供热的单价已经不低,而另一方面物业管理公司却仍然还是亏损连连难以为继,其中的原因可以说颇令人深思。比如从制冷的角度来说,按规定应根据建筑物冷负荷及冷源供应等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按节能、环保、经济的原则和GBJ26的要求,确定采用集中式、半集中式或分散式空调系统。可以这样认为,比如有些住宅小区并不一定适合集中制冷供热,或者在设计上存在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还是采用集中系统,就反而会出现耗能高最终供应成本高的情况。单价高并且性能不稳,业主们就会“用脚投票”,弃之不用而自行安装空调和热水器,从而造成了不少小区“一区两制”的局面。最后的结果可想而知了,用的人少了无疑会推高单价,这样更多的业主会选择“自行解决”,到最后,这些小区只能完成由“集中”到“分户”的倒退,原来的集中系统就成了一件劳民伤财的事,但要知道其建设的费用早已经都摊在了购房的房价之中。